您好:
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: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丧失新颖性:
(一)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,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;
(二)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;
(三)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;
(四)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。
如有疑问,请您直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,电话:010-62356655。
回复人: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
回复日期:2024年3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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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: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丧失新颖性:
(一)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,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;
(二)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;
(三)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;
(四)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。
如有疑问,请您直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,电话:010-62356655。
回复人: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
回复日期:2024年3月21日